今日早报(2015年3月12日)
早报讯 “目前,我国已有10部专门法律,3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500多件卫生部门规章以及相当数量的地方卫生法规和卫生规章。但是,我国尚缺乏一部卫生基本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兰娟说。
她在卫生系统工作40余年,曾任浙江省卫生厅厅长,对于《卫生法》制定出台的迫切性感触至深。
为此,李兰娟在今年两会上提了一份《制定卫生基本法 完善法治体系》的提案。
“医改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已不单纯是有效供给与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问题,而是健康权利保障的制度性设计和卫生利益分配的体制性问题。”李兰娟直言。
这些非常棘手的医改难题,需要在卫生基本法层面进一步合理构建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框架,平衡众多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另外,由于国家现行的不少卫生法律、法规冲突现象比较严重,卫生法律规范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往往造成执法、司法的不统一,这些都需要卫生基本法来统一规范。
不仅如此,在李兰娟看来,卫生法能更好地平衡卫生、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更好地配置医疗资源。
那么,卫生法怎么立法才合适?李兰娟建议,“我国宪法就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以国家宪法为依据,是制定卫生基本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在她看来,卫生基本法的制定必须体现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根本宗旨。“依据《立法法》原则,充分考虑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衔接,不能使卫生基本法的制定成为卫生相关部门之间的权力与利益的划分活动。”她坦言。
另外,制定卫生基本法,不能再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现有职权范围为限来考虑,应该以卫生工作全局来把握政府部门关系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关系。比如,就政府部门来讲,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收部门、物价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药品监督部门、商检部门等一系列部门。
她希望,通过卫生基本法的制定,能确立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地位、功能,明确其权利与义务,真正使其在满足多形式、多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另外,她还建议,国家政策能给予一定支持。比如,在国家财政投入、税收、融资与信贷、土地审批与使用、人事管理方面给予相应扶植,并促进政府区域卫生规划、行政许可以及政府监管与服务职能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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