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1 信息来源: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浙卫办规划[2014]1号

委机关各处室,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2014年11月10日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规划是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为提高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划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十三五”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编制“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富两美浙江”总战略,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紧紧围绕“健康浙江”的总体目标,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加快卫生计生转型发展、提升卫生计生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着力构建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区域协调、运转有效、分工合作的新型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稳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群健康素质,增进健康公平。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完善全民健康促进体系,为科学发展走在前列、为我省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卫生计生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编制的原则。编制“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要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程序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工作规程》(另行下发)的要求,避免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随意性,确保依法依规编制规划,依法依规实施规划。
       (二)坚持延续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要认真分析研究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卫生计生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突出有限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增强规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处理好延续与创新的关系。
       (三)坚持衔接有序的原则。编制“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必须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服从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之间相互协调、衔接有序的原则。防止专项规划、专项子规划之间的不统一、不协调。
       (四)坚持开门编规划的原则。编制“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优势,借“外脑”来搞研究、编规划和咨询评估工作,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和民主化。
       三、规划体系
       我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体系由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三部分组成。
       (一)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全省卫生计生领域改革发展总体性、纲领性的规划,是编制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和基础,是制定各项卫生计生政策和年度实施计划,调整和优化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决策全局性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财政资金持续投入的重要依据,在各类卫生计生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既要突出战略性、宏观性、政策性和指导性,又要体现制度创新、结构调整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省卫生计生专项规划一般由省人民政府发布或由省卫生计生委会省发改委联合发布。
       (二)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是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专项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改革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和安排政府财政资金的依据。根据我省实际,决定组织编制浙江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区域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卫生计生科教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8个专项子规划(简称“1+8”规划体系)。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要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本领域的特点,发展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任务要明确,重点要突出,布局要合理,保障措施要可行,同时要合理确定规划期。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一般由省卫生计生委会省级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三)区域卫生规划。区域卫生规划以满足区域内的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床位、设备、经费等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区域卫生规划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依据“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编制,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发布。
       四、主要内容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均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现状分析。包括“十二五”期间卫生计生总体和各特定领域卫生资源、工作指标、国家要求、基础设施、主要问题和绩效评估等内容。现状分析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反映本领域的主要特点和重点问题。
       (二)编制背景和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把握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宏观政策取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要针对省一级这一中观层次和省本级这一微观层次,在翔实分析历史数据的基础上,对“十三五”期间的卫生计生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科学的预测。
       (三)总体目标和具体步骤。包括本领域在“十三五”期间的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总体定位、目标、布局、主要工作任务、具体规划项目和实施步骤。总体目标和定位一般采取定性的方法,主要工作任务一般采取定性和定量、定时相结合的方法。
       (四)实施机制。一是明确保障措施。在对实现发展规划所提出的目标任务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基本估价,综合考虑现有资源和各领域资源整合、共享的基础上,提出必要的资源需求。二是建立执行机制。包括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机制、宣传机制、联系协调机制等。三是落实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各规划实施中的日常性督导,以及中期和后期的评估验收。
       五、组织领导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另行下发)。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审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办公室)设在委规划与信息化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制定规划编制的总体计划、工作规程和经费安排方案以及负责各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二)规划咨询机构
       成立由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咨询机构和政府部门卫生、人口、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组成的省卫生计生委“十三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咨询委,名单另行下发)。受领导小组委托,参与规划的前期研究、编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咨询委日常工作由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办承担。
       六、职责分工
       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和各专项子规划编制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分工如下:
       (一)浙江省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杨敬,张平;责任处室:规划处)
       (二)浙江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卫生计生资源配置指导标准(2016-2020年)(总牵头:张平,责任处室:规划处)
       (三)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总牵头:马伟杭,责任处室:医政处)
       (四)浙江省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王国敬,责任处室:基层处、指导处)
       (五)浙江省公共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徐润龙,责任处室:疾控处、妇幼处、食品处)
       (六)浙江省区域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马伟杭,责任处室:应急办)
       (七)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徐润龙,责任处室:中医局)
       (八)浙江省人口健康信息化建设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张平,责任处室:规划处)
       (九)浙江省卫生计生科教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总牵头:张平,责任处室:科教处)
       七、进度安排
       我省“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的总体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1月)。各规划责任处室研究确定编制工作的框架性方案、组建工作班子、明确工作任务分解和时间进度,于2014年11月底前送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办公室审核,并报省卫生计生委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调查研究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6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调研,形成规划的基本思路和初稿。专项规划前期研究报告、专项规划及专项子规划的基本思路要求在明年3月份前形成;专项规划初稿要求明年5月底之前完成,专项子规划初稿要求在6月底之前完成。
       第三阶段:规划论证及衔接阶段(2015年7月—12月)。各规划初稿形成后,要组织专门起草小组,于2015年9月份前形成专项规划草案,10月底前形成子规划草案。“草案”形成后,要反复征求基层和有关部门意见,做好与其他专项子规划之间的衔接。经修改完善,专项规划要求于2015年10月底之前将送审稿送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办公室预审,经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咨询委论证,并经省卫生计生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送省政府规划领导小组审议。专项子规划要求于12月底前经咨询论证后报省卫生计生委规划领导小组审议。
       第四阶段:规划审议及发布阶段(2016年上半年)。经省政府规划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省卫生计生专项规划争取以省政府名义正式发布(或由省卫计委会同省发改委联合发布),其他专项子规划争取2016年上半年会有关部门发布。
       八、工作要求
       (一)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把“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规划编制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保证规划编制工作和日常工作的紧密衔接和有序推进。
       (二)增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约束力。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办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划编制工作的规定和我委规划编制工作规程要求,结合全省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十三五”卫生计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的综合管理,避免规划编制及程序的随意性。
       (三)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督导。受领导小组委托,省卫生计生委规划办要加强对各卫生计生专项子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质量、成效的督促检查和通报,确保各项规划按照预定时间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制,把规划编制工作和规划组织实施情况列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严格规划审批和发布制度。要严格遵循规划编制和发布的程序,未经省卫生计生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的各卫生计生规划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省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参照本方案编制“十三五”规划,报省卫生计生委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施行。区域卫生规划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编制,未经衔接审核并报有权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发布施行。
       (五)明确规划体系。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编制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编制事业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编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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