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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和完善公民临床用血价格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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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医〔2017〕17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需求,决定对我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各成分血品名、“手工洗涤红细胞”价格和“冷沉淀凝血因子”计价单位。调整后内容详见浙江省公民临床用血价格表(见附件)。 二、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供应血液的价格、医疗机构配血费和储血费(其中配血费以及血液照射费按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经过滤除白细胞的全血及成分血每袋可加收20元。 四、小剂量(小于1个计价单位)全血及成分血价格。血站供应医疗机构的价格=临床实际用血数量/1个计价单位*每单位血液供应价格+20元/袋的分装费,小剂量血液每袋供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同一品种1个计价单位的供应价格。 五、各采供血机构必须具有每份临床用血的国家指定检测指标的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六、本通知自2017年12月 10日 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5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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