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7-11-20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2008年,原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划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2013年,原浙江省卫生厅印发了《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13〕90号)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委托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现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领域行政审批改革,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2017〕101号)要求,将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委托下放至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整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程,并启用“浙江省护士注册专业章”、“浙江省护士注册专用钢印章”。

       二、文件草案涉法内容说明

       本《通知》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2017〕101号)等文件制定。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2017年9月25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2017〕101号),开始讨论我省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委托下放有关工作。

       2017年10月16日,起草形成《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行政审批事项部分委托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

       四、文件试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通知》在201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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