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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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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价医〔2017〕18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规定,现就我省预防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 二、疫苗接种单位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费用和预防接种服务费,疫苗费用按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采购价格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按28元/剂次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包含第二类疫苗的登记、预检、接种、留观、接种耗材、存储、运输等费用。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负责预防接种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8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疫苗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医〔2011〕17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类疫苗购销备案价格的通知》(浙价医〔2011〕22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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