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7-07-28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等有关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审批权限,由国家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因此,为做好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的承接工作,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要求。各移植医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试行)》要求开展自评,符合条件并确有需求的,可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并提交《浙江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申请表》和培训基地基本情况书面报告。经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审核通过,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和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任务和要求。一是培训基地要严格培训管理制度,加强相关科室人员和设施配置,履行教学和管理职责。二是培训基地要制定培训方案和计划,严格审核参培人员资质,根据培训计划,分开公平招收培训医师。三是培训基地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培训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组织开展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向我委报送考核情况。

       (三)明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序。一是“新人”资格认定。经培训基地培训考核合格并符合其它规定条件的医师,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二是“老人”资格认定。在2016年9月25日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执业医师,向省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二、文件草案涉法内容说明

       本《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等文件制定。

       三、文件草案制定程序说明

       2016年10月,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征求我省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有关工作意见建议。

       2017年3月24日,在广泛征求各地、各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形成《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3月28日,在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同时向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建议。

       2017年4月20日,通过委政法处合法性审查。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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