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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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为我委2016年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法处在合法性审查时,认为《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六、第七条与上位法不符;认为《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中申请设置“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必须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查同意,地方无权制定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地方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属于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其他医疗机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 上述两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在经过省法制办备案审查之后,省法制办致电政法处,认为《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第六、第七条和《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独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制定文件主体存在问题,希望我委自行纠正。 二、制定过程 我处与财审处、医政处充分沟通,就纠正的具体形式充分探讨,在征得省法制办认可的情况下,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自我纠正。 政法处 2017年5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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