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订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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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45号)精神,我委根据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的要求,结合院前急救诊疗技术发展、医学装备更新、信息技术应用等因素,起草了《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2018年版)》,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6月15日至6月25日,请于起止时间内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到: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杭州市庆春路216号,邮编:310006)。 二、通过传真方式发送意见。传真:0571-87709044。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意见至:yzcswj @126.com。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15日 关于修订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委根据一体化综合救治服务的要求,结合院前急救诊疗技术发展、医学装备更新、信息技术应用等因素,修订了《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基本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全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医疗机构自己配置但不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是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的基本标准。各地院前急救专业医疗机构(急救中心、急救站)、纳入院前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标准》对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的医疗设备、药品和耗材进行装备。防护型、特殊型救护车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装备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能满足院前医疗急救需要。 四、本《标准》于2018年 月 日起执行,《关于实施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1)19号附件3《救护车医疗设备及药品装备基本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6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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