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8-06-27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卫生职称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科学持续发展。在总结去年6家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工作经验,广泛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 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1986年实施职称改革以来,通过职称评聘工作,充分调动了卫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卫技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较好地促进了卫生事业发展。2015年,我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决策部署,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在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单位岗位管理基础上,全面推进卫生高级职称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和评聘结合改革。2017年,我省在省人民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试点自主评聘,全面实行单位自定标准、自主评聘、自主发证。在总结6家试点医院自主评聘经验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扩大范围,全面下放三级医院、省疾控中心和县域医共体单位卫生高级职称评聘自主权,努力构建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医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的、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卫技人员积极性,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制定文件的目的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医务人员业绩和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快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和用人单位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三)制定文件的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第十六条“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第十六条“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尊重用人单位主导作用,支持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评价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等相衔接。合理界定和下放人才评价权限,推动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机构、大型企业、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人才智力密集单位自主开展评价聘用(任)工作。”

       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第四条“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按照转变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4.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第二条中“下一步,将进一步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加强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的全面下放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由单位自主评聘、自主发证。”

       二、文件框架和主要内容

       文件的主要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实施范围、主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为基础,以医务人员业绩和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淡化资格、强化聘任,落实医疗卫生单位用人自主权,加快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和用人单位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第二部分:实施范围

       从今年起,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三级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单位自主评聘。

       第三部分:主要内容

       一是自定评聘标准。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建立医德医风、临床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指标的量化打分体系,结合医、药、护、技不同专业岗位要求,设置相应专业性考核指标,对临床、科研、带教等设置不同的权重。体现医务人员日常工作表现和业绩,并与医务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衔接。

       二是自主开展评聘。自主评聘单位组建专家库和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和专业审议组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外聘专家在全省统一的专家库中抽取。自主评聘按单位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专业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公布聘任文件和颁发证书等程序进行。

       三是自主发证。根据评聘结果由单位自主下发聘任文件和颁发任期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第四部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一是科学制定规划。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各自主评聘单位开展岗位设置、规划和方案制定。自主评聘单位要科学编制年度评聘方案。评聘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卫生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

       二是完善岗位管理。要落实有关规定,要明确各科室和专业高级岗位数量,尤其是医疗机构在岗位数量上要向人才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要建立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岗位管理。

       三是规范评聘程序。评聘程序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公开两公示,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各自主评聘单位要丰富评价方式,要实行记名投票,规范评聘程序。

       四是优化信息服务。自主评聘单位申报评审要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上运行,评聘通过人员信息归集到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聘任信息将在省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供用人单位查询认定。人员在省内流动中,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岗位任职条件,按照单位内部评聘程序确定是否聘任。

       五是强化管理监督。制定出台《浙江省卫生高级职称评聘监管办法》,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严肃评聘纪律,依纪依规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计生、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自主评聘单位要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聘办法,落实主体责任,加快自主评聘工作的实施和推进。

       三、文件制定程序

       (一)实地调研:2018年3月起,分别赴嘉兴、丽水、台州、绍兴、衢州、金华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市、县、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医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建议。

       (二)会议听取意见:2018年5月召开了部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座谈会,在嘉兴召开部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座谈会,听取自主评聘工作意见建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5月下旬书面征求11个市卫生计生委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

       (四)网上征求意见:2018年6月1日至6月11日,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34条,其中文件已做规定的15条。经研究,采纳意见1条,部分采纳意见8条,不采纳意见10条。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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