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法治工作任务和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任务分解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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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卫办政法发函〔2018〕5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法制办的要求,现对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法治工作任务和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评价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法治工作任务分解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工作要自觉服务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这一全局性工作,扎实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推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抓好立法、规范性文件管理、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力争开好局、起好步。 一、依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主动研究、积极应对改革深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内涵再丰富、外延再拓展、质量再提升,当好法制参谋,做好法律服务,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更加突出改与废,及时调整与改革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适时开展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从制度保障上巩固改革成果。建立证明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牵引作用,按照“全面覆盖所有权力事项”和“群众和企业办事涉及到哪里,‘最多跑一次’改革就延伸覆盖到哪里”的要求,推动法制工作的理念创新、方式创新、流程创新,以改革创新展示法制工作新作为。(责任处室: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用 始终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深化立法项目前评估,科学编制立法计划,加强立法项目组织实施,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强化立法顶层设计,为改革留有空间、留足空间。突出立法质量和效用,努力为执行者提供管用的“良法”。(责任处室: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三、强化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纠错力度 从自身职责定位出发,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敢于说不、善于说行,努力做到“尽职免责”。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要求,完善专家参与机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完善备案审查合法性评估机制,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加强与党委、人大备案机构以及法院之间的衔接联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研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报备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合同规范化管理。(责任处室: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四、创新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方法 认真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建设试点,探索建立常态化、长效化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适时开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及相关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有效实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责任处室:政法处、监督局、各相关处室) 五、推进政府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 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的法律顾问主体作用要更加凸显,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在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要切实发挥。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聘请机制、履职机制和考核机制。(责任处室: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六、完善考评体系 按照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省政府考核的新要求,力戒形式主义,更加突出实绩导向、结果导向、基层导向、创新导向,对考评体系进行重新审视和全面修订。重视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运用,更好发挥考评的引导和推进作用。优化考评指标体系,量化考核内容,完善评价办法,提高考评工作的精准度。(责任处室: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七、加强法制研究、培训、宣传工作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卫生计生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和政府法制工作经验,深化对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责任处室:政法处、人事处、宣传处) 八、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自身建设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定不移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法制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于法律、捍卫法律,崇尚法治权威,强化法治担当,捍卫法治尊严,维护公平正义。推进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挂职锻炼、轮岗交流、争先创优力度。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强化新进人员法制业务培训和法制文化熏陶。自觉加强学习,营造勤学善学氛围,不断掌握新知识、熟悉新领域、开拓新视野。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紧扣现实问题,深入基层和实际,把问题搞清、摸透,力戒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加强执行力建设,各项工作都要有部署、有落实、有督查、有反馈。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36条办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责任处室:机关党委、人事处、各相关处室)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任务分解 为更好开展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现将有关重点工作计划分解如下: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和能力建设 1.加强领导干部法治能力建设。落实每年至少组织2次委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办公室、政法处) 2.加强单位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建设。建立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内容、时间(监督局)。组织委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3.建立本系统普法责任制有关制度或机制。(政法处)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 4.加强立法工作。立法项目起草,应严格落实立法前评估制度;起草过程中应听取公众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按时报送立法草案(疾控处、各相关处室)。以2015-2017年颁布的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准,制定落实配套制度。(各相关处室) 5.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签发和统一发布制度(办公室、政法处、各相关处室)。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政法处)。扩大社会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途径。全面开展卫生计生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6.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要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法处),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记录、归档机制(办公室)。督促本系统市县两级部门制定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政法处) 7.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外聘法律顾问聘请、履职和考核机制,按时完成聘用信息、履职信息录入登记。(政法处) 8.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落实重大行政合同备案制度,按要求报送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案例,且形成类型化问题处理经验及工作规范。(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9.推行公职律师。设立公职律师,完善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将公职律师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政法处、办公室)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出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目录和法制审核规程;按要求开展报送省政府审批的行政执法决定和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相关工作。(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11.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本系统推行音像记录,配置必要的执法记录仪等设施设备;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和保管工作。(监督局) 12.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健全公开工作机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机制,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监督局、各有关处室) 13.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动态调整。(政法处、监督局)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4.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台本系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配套措施(监督局);按规定组织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政法处、监督局);开展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监督局、各相关处室)。 15.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开展增量政策措施审查和存量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6.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移送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回复省行政复议局征求案件办理意见(政法处、各相关处室);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文书中,落实行政复议申请权告知义务(监督局、各相关处室);按法定期限答复或全面提交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意见要求。(政法处、各相关处室) 17.督促落实本系统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按规定报送年度统计分析报告。(政法处、医政处、各相关处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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