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组织制订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订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订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和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组织制订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来浙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共卫生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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